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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验现场的记录该用手写记录还是电子记录?

作者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20/6/30 19:06:49 浏览次数:98

CNAS-CI01:2012 7.3.1要求:检验机构应保持一个记录体系(见8.4)以表明有效执行检验程序且能够对检验活动进行评价。

检验机构应建立有效执行检验程序且能评价检验活动的记录体系,检验记录应包括足够的信息(即是够详细和全面)。以表明有效执行了检验程序并保证能对检验活动进行评价。检验员应及时记录在检验过程中的观察情况和(或)所得数据,以防丢失有关信息,一般情况下,以在检验进行过程中当场记录为宜。检验过后再做的记录会因记忆的原因,易出现信息不全或不准确。对检验工作的满意评价至少需要包含下列信息,这些信息都应反映在记录中:

——所检验物品的详细情况;

一一检验的条件;

——检验所用的设备;

一一实施检验的人员;

——所用设备的验证记录;

一一所用的检验方法或程序;

一一检验观察到的情况;

——未检验到的项目(要注明原因,如不能安全进入等);

一一客户指令;

一一工作的评审;

一一其他记录(如客户或第三方所提供的供检验中考虑的信息等)。记录应包括在检验地点收集到的原始记录和随后所做的解释。检验员的观察记录应足够洋细,以便另一名检验员有信心开展重复检验。标准对哪些文件必须要求使用手写进行记录没有要求。如果能够保证电子记录的审核路径、数据安全和完整性,并且能够防止其他人员误用,而且机构对系统的符合性和适宜性进行过完整的确认,同时机构的相关文件规定允许这么操作的情况下,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操作,现场检验结果也是允许使用电子记录的。允许结果记录中仅签字部分为手写记录而其他部分均为电子记录。【举例说明】

某检验机构可使用手机联网操作,在进行现场检验时,采用现场拍照作为原始记录,将这些图片上传至所使用的手机检验系统内,同时也可录人相关的检验数据,这些上传的照片和输人的电子数据就可作为检验的原始记录。